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科发传播字〔2015〕7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二条 综合办公室是我所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负责所级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协调与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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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拟订研究所信息公开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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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橹鞲鞑棵、研究中心对相关信息的审查、报送与公开,推动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运行;
。ㄎ澹┙邮懿⒋砉、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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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各部门、研究中心负责配合综合办公室,提供涉及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各项信息与内容。各部门、研究中心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特别重大的信息公开事项,需报请主管所领导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具体责任人负责公开信息的日常更新维护工作。
第四条 保密委员会负责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督促检查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责任落实情况,对业务范围内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因涉及国家秘密不能公开时,应当报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确定。
第三章 主动公开信息发布工作
第五条 由综合办公室牵头、各部门、研究中心共同参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同时基于工作实际情况,共同完成《二小阴夹一大阴的k线走势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和《二小阴夹一大阴的k线走势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编制和更新,并负责根据《指南》和《目录》,完成相关信息的发布和维护工作。
第六条 在主动公开信息前,要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和保密审查,根据信息内容和受众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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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部门或研究中心或野外台站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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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ㄎ澹┍、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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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在该信息形成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综合办公室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已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综合办公室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有关信息。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或做出变更的,应报中科院科学传播局备案。法律、法规对该类信息公开与变更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在所网站建立“信息公开”频道,集中呈现《目录》所列信息。
第四章 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工作
第九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邮寄信函、发送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的《二小阴夹一大阴的k线走势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第十条 综合办公室收到《申请表》后,依据《指南》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告知申请人进行修改、补充。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并且申请人按相关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的申请,在收到申请后予以登记,并书面告知向申请人。
第十一条 综合办公室对信息公开申请,依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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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ㄈ┥昵牍男畔⑹粲诓挥韫段Щ蚨陨昵肴松昵牍氡救松、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信息决定不予提供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ㄋ模┥昵牍男畔⒉皇粲谥锌圃貉侨却┮瞪芯克莆盏幕蛏昵牍男畔⒉淮嬖诘,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于已经登记的信息公开申请,综合办公室应当填写《二小阴夹一大阴的k线走势申请公开信息审批单》,能够当场答复的,视具体情形按第十一条相关规定当场予以答复,并按其要求的形式提供相应信息。
不能当场答复的,综合办公室应当牵头在10个工作日内依申请公开或部分公开的信息按申请人指定的提供方式制作好;应主动公开而未公开的信息,应在反馈审批单之前在所网站相应栏目更新完毕。综合办公室应当在自登记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视具体情形按第十一条相关规定出具相应告知书,并按其要求的形式提供相应信息。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应当向主管所领导作出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经请示主管所领导后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上报中科院科学传播局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一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研究所提供的相关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研究所无权更正的,应当将相关信息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综合办公室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不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它处理,均以各部门、研究中心提供的信息为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综合办公室可以尽量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六条 研究所监察室负责对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信息公开工作中涉及违法违纪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监察室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针对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等涉及违法违纪情况的举报后,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信息公开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严格执行保密审查机制,在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及时更新公开信息内容的同时,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或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